为了深入学习宣传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4月29日,我校特邀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李永军教授作题为“民法典的结构与制度构造”的专题讲座。李永军教授是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领导小组成员、中国破产法起草小组成员、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先后获得国家博士后优秀研究奖、霍英东科研基金资助、北京市“百人工程”培养人选、中国政法大学优秀教师、“最受学生欢迎的教师”“杰出青年教师”等奖励与称号;发表学术论文七十余篇,著有《合同法》《合同法原理》《破产法律制度》《破产重整制度研究》《票据法理论与实务》等。校党委书记任长义,校长陈旭东,副校长魏建华、马召伟、万朝林,校长助理祁欢,各部门、各二级学院负责人及全校教师参加,学生们通过流媒体和钉钉群观看直播,讲座由校长助理祁欢主持。
校长助理祁欢在主持中讲到,民法典是我国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大标志性成果,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走向繁荣强盛的象征。法典化立法的最大特点是成体系、成系统,是一个体例科学、结构严谨、内容完整、协调一致的整体。《民法典》七编1260个条文,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七十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五千多年的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的有益成果,充分展现了中国法学人、法律人的智慧。党的二十大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高度重视。而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除了科学立法,还需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编纂民法典是一项系统工程,实施民法典也是一项系统工程、长期工程。实施好民法典,需要以把握民法典的结构与制度构造为基础。
李永军教授分别从民法典的意义与背景、民法典的体系结构与具体问题两方面展开。首先,李永军教授着重强调了民法典的颁布在保障人民群众的私有财产、对既有法律的整理修订、对具有本土特色内容的回应、指导未来的改革开放等方面的价值。其次,李永军教授详细介绍了民法典的体系结构。一方面,涉及民法典“七编制”的由来、合理性与有关争议;另一方面,就民法典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涉及的重点问题进行了深入且细致的介绍与阐释。
讲座伊始,李永军教授介绍了民法典的意义与背景。李教授先是从整体上肯定了民法典的里程碑意义,其充分体现了时代精神与人文关怀,然后指出了其具体的价值:其一,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私有财产;其二,对既有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进行了系统的整理修订;其三,对具有本土特色的内容作了必要的法律回应;其四,《民法典》是在巩固改革开放胜利成果的基础上制定的,对于未来的改革开放也具有指导性的作用。
另外,李永军教授就几个前置性的问题作了介绍:第一,涉及民法与民法典的关系问题,民法典依然只是民法这一部门法的一部分。第二,现有的《民法典》只能称为“编纂”而非“起草”,其是在既有民法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对其中过时、错漏的部分进行清理、修订之后汇编而成的,但编纂的难度不亚于起草一部法律。第三,民法典在实施过程中依然免不了诸多挑战。
接着,李永军教授详细介绍了民法典的体系结构。现有民法典的“七编制”不仅不同于法国、德国民法典的体例,也已经超出了我们几十年来的教学模式,虽然有一些争议,但也有其合理性。就各编涉及的重点问题,李教授逐一进行了阐释。
就总则编,主要涉及如下问题:一是民法典的整体结构问题。民法典从整体到具体分编均呈现总分结构,遵循“层层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在逻辑结构上存在不协调之处。二是民法基本原则是否需要规定。从目前的中国国情来看,有合理之处,比如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但绿色、环保、节约资源等原则在民法中涉及的偏少。三是法人的分类问题,涉及机关法人、集体经济性组织等主体。四是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的问题。五是法律行为与合同的关系问题。法律行为可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可以规定在总则中。六是权利与利益是否要区分保护。权利与利益在保护层次、构成要件、保护程度等方面均有差别,而我国民法典并未对二者的保护作出区别性规定。李教授还专门指出了时效、监护与亲权、代理与委托以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地位等问题。就物权编,主要涉及物权的概念、物权法定等基本原则、动产抵押、非典型担保等问题。李教授特别指出,物权具有排他性、优先性,物权编规定登记对抗的物权欠缺排他性,削弱了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模糊了物权编与债权编的界限。就合同编,主要涉及如下问题:一是合同编的总则部分应该规定在何处,李教授主张规定在总则编中的双方法律行为下。二是合同与债的关系问题,合同作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现将不当得利等准合同归入合同编是不相适宜的。三是典型合同的范围问题。就以何种标准判定某一合同应被纳入《民法典》对于典型合同的规定这一问题,李教授指出了两项判断标准——普遍性和特殊性,即典型合同应是为社会所普遍使用且不能被其他典型合同所包容。四是违约方的解除权问题,涉及“烂尾楼”的退款等现实问题。就人格权编,李教授着重指出了两个问题:一是人格权能否独立成编。民法典将其独立成编更符合中国的实际,关键要看是否存在独立于侵权责任的救济措施。二是在违约中是否存在侵犯人格权,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违约一般不能造成精神损害,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旅游、婚礼摄像丢失、骨灰盒保管等纠纷可能涉及精神损害赔偿。就婚姻家庭与继承编,涉及的问题主要包括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条款在实践中存在解读不一的情形,继承编可能过于简单,几乎切断了其与民法典其他各分编的联系等。就侵权责任编,主要涉及三个问题:第一,侵权责任法的本质是损害赔偿法,其旨在损害之填平,而我国侵权责任编在规定损害赔偿责任之外,还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纳入到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中,有违侵权责任法之本旨。第二,侵权的对象是权利还是利益问题。侵犯民事权利,要赔偿,如果侵犯利益,则不然。侵犯权利与利益不能混为一谈,主观过错是一个重要的判断要素,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才涉及对于利益的赔偿。第三,就产品责任而言,主要针对是否包括产品本身的瑕疵问题。
讲座末,李永军教授作了总结与展望。虽然民法典具有重大的意义,但可能依然存在部分内容过于原则等问题,我们还要继续加强相关立法与理论研究,通过法律修订、颁布司法解释等方法加以完善。
校长助理祁欢在总结中讲到,李永军教授的精彩讲授让我们了解到民法典的有效实施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民法理论研究,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努力构建中国特色的民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如何真正发挥民法典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如何真正贯彻好、实施好民法典,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我们要深入领悟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新思想、新观点、新部署、新要求,希望老师们主动加强对民法典的学习,引导同学们系统全面地了解、理解民法典的基本构造与具体制度;同时,加快科研攻关,聚焦民法典实施过程中的理论与现实问题以及其他部门法的法典化等重大命题。
新疆政法学院作为新疆唯一的政法类大学,是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重要力量,承担着为兵团、自治区乃至国家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民族团结人才和经济社会发展人才的重要职责使命。特殊的地理环境和职责使命,要求学校在依法治校、民族团结工作中作出表率。我们要教育引导师生自觉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积极投身全面依法治国伟大实践,利用好“依法治疆周末大讲堂”的学术前沿窗口,把握好“依法治疆、团结稳疆、文化润疆、富民兴疆、长期建疆”的深刻内涵,以实际行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促进新疆社会繁荣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