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史彤彪教授应邀莅临我校法学院“叶尔羌法学论坛”,作了题为《法律的一般性及其法治意义》的精彩报告。校党委书记任长义,校党委常委、副校长马召伟,校长助理祁欢出席此次讲座,法学院院长其木提教授主持。
报告由“思想史考察”“法治意义与保障机制”“实例分析”三部分组成。史彤彪教授首先对“法律规范的一般性”予以阐释,即指法律是针对社会中的一般人而非特定人设立的行为模式,这些行为模式是将个别、具体的行为概括提升为法律上的一般权利、义务和责任规则,从而使之具备被普遍和反复适用的特性。然后讲述了亚里士多德、西塞罗、乌尔比安、卢梭、富勒、哈耶克、沃克等古圣先贤与近代名家关于法律与普遍性之间的紧密联系的论述,详尽地梳理了“法律规范的一般性”思想发展史。
在此基础上,史彤彪教授指出法律规范的一般性特征有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是只有具有一般性的规范才能称为法律规范,从而对不特定主体产生出长期而稳定的指引作用,防范因人的意志的反复无常带来的专制性后果;二是正因为法律规范的一般性特征,法律规范的适用对象才具备了广泛性,对于各种各样具体而特殊的法律事实具有包容性,因而避免了反复发布各种繁琐的个别命令去调整各种复杂的人类行为的弊端。并强调“法律规范的一般性”具有保障平等、维护法律的稳定性、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及其是法治的基本要求等方面的价值与意义。最后,史彤彪教授通过逐一剖析古往今来的16个事例,进一步阐释“法律规范的一般性”的价值与意义及其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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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彤彪教授的报告高屋建瓴、思想深刻、理例互证、深入浅出,引经据典,图文并茂、语言生动,为我校师生呈现了一场高规格、高水平的学术盛宴,使我校师生获益匪浅。
这场报告是本学期“叶尔羌法学论坛”的首场报告,在学校的大力支持下成功举办。这是院级论坛首次向全校师生开放,表明“叶尔羌法学论坛”的开放性与包容性。通过这次论坛,对于加强我校与法学院同其他高校及其法学院的校际交流与院际交流,以及对于扩大我校及法学院的知名度与影响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利于推动法学院及法学专业的建设与发展。